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78********,汉族,初中文化,在深圳市**饭店工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县,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号**。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20年1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23时14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酒后驾驶粤S2R****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深圳市南山区东滨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吴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 结果为104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从当日23时24分提取的吴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2.1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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