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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仙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81********,汉族,高中文化,仙桃市****公司职工,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办事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923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鄂M*****号“胜达”牌小型越野客车沿本市**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路交叉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吴某某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4.75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伍某某的证言;3.司法鉴定意见书;4.犯罪嫌疑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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