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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樊城检刑不诉〔2020〕9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2041973********,汉族,专科毕业,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住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5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鄂A*****的灰白色奥迪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樊城区朱坡加油站附近路段时,被民警拦下检查,后经抽血检验,从送检的吴俊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85.58mg/100ml,为醉酒后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证言;3.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抽血视频、查获视频等视听资料;5.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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