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检二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66月**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011966********,苗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吉首市,现住**街道**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吉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吉首市公安局以吉公(交)诉字[2020]0403号移送审查起诉的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我院于2020年10月30日收到卷宗2册。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花垣县**村客户家中喝酒,次日凌晨1时许驾驶湘******二轮摩托车从雅桥村出发沿国道往吉首方向行驶,当车经过矮寨坡头纪念碑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查获。经酒精呼气检测结果111mg/100ml、113mg/100ml,后抽血送检。经鉴定,吴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17.307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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