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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刑检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4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住湖南省宁乡市**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为湘A3****的小型轿车从喻家坳乡返回宁乡县城。当其沿玉煤大道由西往东行驶至二环路交叉口时,被宁乡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现场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03mg/100ml,抽取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血样后送湖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某体内血液酒精浓度为131.61mg/100ml。

2020年4月10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主动到宁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查获经过、到案经过、呼出气体检测单复印件、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复印件等;2、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吴某某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湘迪安司鉴中心[2020]毒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现场酒精测试及抽血视频光盘一份。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在案发后主动投案,且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综上,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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