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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岳检刑检刑不诉〔2020〕97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41992********,汉族,大专文化,湘潭**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村**栋**单元**号,现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花园**栋**单元**号。因酒后驾车,2014年12月16日被湘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岳塘大队决定罚款一千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6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1时许,犯罪嫌疑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湘C*****小型汽车沿湘潭市岳塘区建设中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东湖路口地段时遇执勤民警检查,发现犯罪嫌疑人吴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执勤民警随即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对其进行检测,检测仪检测结果显示乙醇浓度为142mg/100ml,后由医护人员对其抽血备查。

经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检验,犯罪嫌疑人吴某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30.3077mg/100ml。

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到案后,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鉴于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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