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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麻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04198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8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于2020年5月5日22时12分,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桂GX****的小型越野客车从湛江市坡头区**镇往湛江市赤坎区方向行驶,当车路经湛江市麻章区**国道**红绿灯路段时被交警麻章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对吴某某的血样中乙醇浓度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106.7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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