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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湛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Z102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111966********,汉族,大专文化,深圳市**混凝土有限公司技术部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花园**苑**幢**号,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7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定管辖的规定,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吴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吴某某,听取了吴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曾玲的见证下与吴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和朋友在湛江市金沙湾的君临海岸小区朋友家聚会喝酒后,驾驶粤S93****号小型越野客车驶入湛江市海滨大道。21时34分许,吴某某驾车行驶至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山路海湾大桥路段时被交通警察查获酒后驾车,现场被酒精测试仪检测出酒精含量为88mg/lOOml。交通警察依法送吴某某抽血送检,经广东申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吴某某的血液样本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91.04mg/100ml。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醉酒程度较轻,到案后认罪认罚,具有法定可以从宽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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