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屏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2228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屏南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屏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3日被屏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屏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闽******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屏南县古峰镇东环北路往古峰镇花亭路气象局路段行驶,途经东环北路362号门口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屏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拦停,经当场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92mg/100ml。后民警将吴某某送至屏南县医院,由医护人员对其抽取血样以送检。同日,民警将吴某某口头传唤至屏南县公安局屏城派出所接受调查。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所送检的吴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3.1mg/100ml。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屏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附:主要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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