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二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031982********,汉族,专科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街**号**栋**室,现住泉州市丰泽区**路**花园**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0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驾驶证和机动车违法未处理)闽******小型轿车行驶至晋江市**路**路段,被晋江市公安局执勤人员当场查获。经福建天行司法鉴定所检测: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肇事车辆照片;
2.书证: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查获经过、破案经过、血液提取登记表、行驶证、驾驶证、营业执照复印件、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户籍信息等;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天行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和照片。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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