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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2226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福安市**路**号**室,户籍地为福安市**镇**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20时51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酒后驾驶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福安市城阳镇碧桂园小区附近出发,沿王湾里村、金源村、吉安路往福安市新华路杨梅山方向行驶,行经福安市城阳镇吉安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发时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82.28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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