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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侯检二部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84********,汉族,大学本科,福建**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办公室主任,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乡政府院内,现住福州市闽侯县**镇**村**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闽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闽侯县南屿镇高岐村福建省联合动力有限公司对面一家快餐店饮酒后,驾驶闽******小轿车从快餐店出发,沿乌龙江大道往闽侯县南通镇水果批发市场方向行驶,途经南通镇**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发时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3.64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没有其他从重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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