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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后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31976********,蒙古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号,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甘旗卡镇**小区**号**单元**室。2019年8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科尔沁左翼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科尔沁左翼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尔沁左翼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0日21时许,吴某某饮酒后驾驶风神牌小型轿车(蒙G*****),沿468县道由西向东行驶至科尔沁左翼后旗北甘旗村铁路涵洞附近时,被交通民警当场查获。2019年7月31日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鉴定吴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5.5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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