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融检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91986********,侗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住**乡**村**屯**号,**小区**经济适用房2栋2单元501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融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融水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融水镇**街喝酒后,驾驶桂B****1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路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检测酒精含量为108mg/100ml。随即民警将吴某某带至融水县人民医院进行血样采集,经鉴定,吴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9.3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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