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辉检一部刑不诉〔2020〕106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3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住辉南县**镇**都**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辉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辉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8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吉EE****号小型轿车沿朝阳镇清香花园楼下小盘菜饭店行驶至朝阳镇一百货路口附近时,被正在执勤的辉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朝阳镇中队民警抓获。经通化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79mg/100ml。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前科劣迹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武煜伟的证言;4.鉴定意见:通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采血视频等。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辉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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