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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通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通榆县人民检察院

通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一部三组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2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榆县**镇,住通榆县**乡**村**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被通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28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通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12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吉G****1号小型轿车沿安通线行驶,行驶至90公里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吴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12.7mg/100ml。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通榆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通榆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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