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鼓检诉刑不诉〔2020〕110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7221986********,汉族,大学文化,个体工商户,出生于江苏省东海县,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路**号**区**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镇**村**号)。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23时03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苏A7****小型越野客车,沿本市鼓楼区郑和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机务段公交站台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在现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显示其醉酒,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鉴定,送检的吴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6.4mg/100ml,已超过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人员电子档案、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情况说明,前科劣迹查询证明,近一年交通违法情况查询,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查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及证据保全决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受理鉴定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出具的宁公交决字〔2020〕第3201002900166636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摄影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证言;
3.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宁公物鉴(化)字〔2020〕6451号《检验报告》;
5.机动车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
6.视频光碟2盘。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认罚,具有坦白等法定从宽、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