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91********,汉族,本科文化,教师,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镇**房**号,住福建省龙海市**镇**村**小区**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龙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7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酒后驾驶闽******号小型轿车,从龙海市港尾镇卓岐村海湾太武城出发往漳州开发区方向行驶,行至该镇卓径大道时被龙海市公安局深沃派出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鉴定,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1mg/100mL。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