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颍检检一刑不诉〔2020〕109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61994********,汉族,初中文化,医生,安徽省颍上县人,住颍上县**镇**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9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21时28,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别克牌小型轿车,沿颍上县**镇**路由南向北驶至与**路**路段时,与由东向西刘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载带王某甲、王某乙)发生相撞,造成刘某某、王某乙、王某甲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案发时吴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1mg/100ml,属醉酒范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前科查询、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中天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该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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