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 ,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于2018年11月23日退回农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农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12月20日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农安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认定:
2016年11月03日22时0分,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酒后驾驶吉A*****号小型汽车行驶至农安县农黄公路49公里处时,被农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检查,检查发现驾驶人吴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现场取证后,民警口头传唤吴某某至农安县公安局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检测,结果为酒精含量为lllmg/lOOmL。随后农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委托医疗机构对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静脉血予以采样送检。2016年11月09日,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书》(长)公(交)鉴(理化)字【2016】 1896号鉴定文书检验意见显示,从送检的吴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26. 86mg/100mL,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农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农安县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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