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株芦检刑检刑不诉〔2019〕97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1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6月14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湘******小型汽车行驶至株洲市芦淞区**线**大桥至**大桥以西路段时,被在此设卡检查的民警当场查获,经株洲市湘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02.73mg/100ml。
2019年6月14日,经民警电话传唤,吴某某主动到公安接受讯问,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自首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7月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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