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宾检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041969********,汉族,高中文化,住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路**号**栋**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宾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8日00时04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酒后驾驶桂A****7号小型面包车至宾州镇枫江路百货大楼路段时,被宾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广西众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吴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32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
2.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供述;
3.鉴定结论:乙醇检验报告书;
4.现场勘查:现场方位、现场照片等。
综上,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案发后能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交待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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