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二检一部刑不诉〔2019〕8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2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长春市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8月28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8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酒后驾驶吉A*****号小型轿车,在本市二道区沿安乐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东盛大街交会处,被交警查获。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83.8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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