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231989********,汉族,大学文化,系盐池县**局**,户籍所在地:宁夏盐池县**乡**自然村**号,住盐池县**镇**苑**室,无前科。2019年3月3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盐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盐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冯震,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盐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和李某甲、杨某某、李某乙(均已不起诉)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3日凌晨1时许,盐池县**局**吴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杨某某四人在提前获知盐池县**镇**村一处平房有人打麻将赌博的线索后,到该处查赌,为了以合理的理由进入,四人商议决定虚报警情,由李某乙通过变号软件给**派出所打电话报警,接警员梁某某受李某甲指使将警情分给吴某某等人,四人“接警”后到上述地点,将正在房间内以打麻将方式进行赌博的李某丙、郭某某等人查获。为不被处罚蒋某某给李某甲现金4,500元,李某甲等人未对现场赌博行为予以处罚便离开现场,所得现金由李某甲等四人和梁某某分配后挥霍。吴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上缴违法所得。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4,500元,其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因违法所得数额达不到受贿罪的立案标准,其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的移送盐池县财政局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吴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盐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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