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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变造身份证件案)_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梅检一部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306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现住鸡西市城子河区,因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梅河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移送审查起诉,于2021年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梅河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了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将登记名为李某某(2303211973********)的机动车驾驶证照片换成自己的照片使用。2020年6月10日12时许,吴某某驾驶黑MN****/黑M****挂的重型半挂式货车从辽宁省营口市回黑龙江省鸡西市,途经梅河口东收费站时,被交警查获。吴某某在公安机关及本院均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吴某某变造驾驶证复印件、李某某电子档案、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3.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院指控的事实。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吴某某变造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因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依法从轻处罚;吴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吴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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