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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合同诈骗案)_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威县人民检察院

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威检刑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20223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江苏省无锡市********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12月28日被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董某某,河北正扬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因事实不清退回威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18年12月4日至2019年1月4日)。本院于2019年2月1日审查终结,以合同诈骗罪起诉至威县人民法院。因吴某某患重大疾病,威县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审理。2020年8月3日裁定继续审理,同年8月4日开庭审理本案。开庭审理后,威县人民法院函告我院撤回对本案的指控。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检委会决定对吴某某合同诈骗案撤回起诉。

威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 10 月份,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挂**工程有限公司**公司的资质,以该公司的名义与**有限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2016年3月份,吴某某将部分工程分包给郭某某,要求郭缴纳保证金,许诺郭某某2016年5月10日开工,取得了郭某某的信任,之后郭某某向吴某某陆续缴纳了15万元保证金。开工日期到期后,郭某某未能进场开工,多次联系吴某某未果,郭某某见开工无望,便要求吴某某返还保证金,吴某某至今未返还郭某某。2019年11月15日,吴某某向威县人民法院起诉河北荣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请求支付680万元工程款。

经本院审查,本院认认定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吴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邢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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