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象检公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41971********,汉族,小学文化,粮农,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镇,现住柳州市柳南区**小区**栋**单元**室。2010年5月26日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象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合同诈骗罪,2019年4月17日被象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象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 3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6日补查重报。
象州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11月,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通过覃某某认识马某某,因马某某等人有承建工程项目的意向,吴某某宣称有渠道能够拿下各种工程建设项目。2016年11月30日,马某某、荣某某等人经吴某某带到象州县朝南路、建南路进行实地考察后,有意承建象州县朝南路、建南路改造工程项目,双方签订居间劳务合作协议,约定由吴某某对该项目进行前期跟踪、协调、争取,荣某某向吴某某支付了履约保证金5万元。2016年12月1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与潘某某签订相同的居间劳务合作协议,委托潘某某运作上述项目投标事宜,并向潘某某支付了5万元履约保证金。2016年12月5日,吴某某告知马某某、荣某某等人无法拿到象州县工程项目,现有来宾市来华路工程项目可以拿下。2016年12月6日,吴某某与荣某某、马某某等人到来宾市实地考察了来华路项目工程后,荣某某等人表示不接受承建该项目。随后,因多方原因未能承建工程项目,荣某某等人多次向吴某某催促退回5万元,但吴某某称钱已用完,拒绝退款。此后,吴某某带荣某某等人到柳州市向潘某某追款。潘某某称已将钱交给了陶某某运作来宾市来华路工程项目定金为由拒绝退款,但陶某某否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象州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吴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来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象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象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