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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合同诈骗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锡惠检诉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03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锡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原法人代表、实际负责人,住江苏省南京市**荟**栋**室(户籍地无锡市南长区**村**号**室)。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9月28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日由我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5日由我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某某,江苏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19年12月13日至2019年12月27日,2020年4月21日至2020年5月5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12月28日至2020年1月21日,2020年2月22日至2020年3月21日)。

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移送起诉认定:

1、2014至2015年,无锡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及其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吴某某与许某某分多次签订借款协议,向许伟健多次借款,合计借款本金300万元,已归还本金40万元,支付利息77.2万元。在借款过程中,无锡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及吴某某将公司待销售的38辆新车抵押给许某某,并提供了抵押车辆的合格证及汽车钥匙。经生产厂家神龙汽车有限公司鉴定,38张汽车合格证均系伪造,38把汽车钥匙中,4把是原厂钥匙,34把系伪造。

2、2015年,无锡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及其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吴某某与陈**签订借款协议,向陈**借款本金100万元,已归还本金55万元,支付利息2万元。在借款过程中,无锡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及吴某某将公司待销售的8辆新车抵押给陈**,并提供了抵押车辆的合格证及汽车钥匙。经生产厂家神龙汽车有限公司鉴定,8张汽车合格证均系伪造。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认定吴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无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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