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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合同诈骗案)_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二部刑不诉〔2019〕14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9日被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曾因盗窃于2011年3月23日被连云港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20日被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1日重新被本院取保候审,并由东海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江苏省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江苏省东海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5月7日晚,赵某某伙同吴某某在东海县城李某某经营的租赁公司,租赁一辆白色的广本奥德赛轿车,后将该车抵押借款。后经价格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47772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江苏省东海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被不起诉人及另一同案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无法确定吴某某有合同诈骗的犯罪事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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