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250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1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乡**村**组。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 年上半年,经李某某介绍知道**工程项目,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实际未取得该工程的情况下,与报案人万某某、彭某某在昆明市盘龙区**小区**楼签订关于**工程,并分别收取万某某、彭某某各自2.5 万元的工程保险金。案发后吴某某退还了万某某1 万元的资金。现经核实,**工程系**公司和**公司签署合同,并由**公司实际施工。**公司和吴某某并无任何业务往来。
经本院审查后认为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认定的吴某某合同诈骗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证实吴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在不具备合同履行能力的前提下骗取被害人钱款。吴某某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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