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公诉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7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住景洪市**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5月18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鸿斌,云南法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2月1日至2月28日、2019年4月10日至5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9年1月22日至2月5日、2019年4月1日至4月15日、2019年6月9日至6月23日)。
景洪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昆曼小勐养火车站土石方工程项目属于中铁三局中标工程,中铁三局从未与吴某某本人存在“关于昆曼高铁小勐养火车站土石方工程”项目合作关系。2016年4月,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虚构其手中有“昆曼高铁小勐养火车站土方工程项目”有意转包,吴某某分别与蔡某某、李某某签订承包“昆曼高铁小勐养火车站土方工程项目”合同。合同签订后以交纳“合同保证金”为由,骗取蔡某某(100万元人民币)、李某某(50万元人民币)保证金共计150万元。
1、2016年3月份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以我手里有“昆曼高铁小勐养火车站土石方工程项目工程,工程造价4000万立方土石方工程”虚假信息找到王某某是否想做,王某某得知该信息后,把该信息告知其朋友叫马某某,问马某某是否能够帮找承包方,随后马某某联系到了其在文山州的朋友穆某某,穆某某把该信息告知在文山州的做工程的蔡某某丈夫。2016年4月1日蔡某某和丈夫袁某某通过穆某某介绍来到西双版纳景洪市找到王某某表达有意转包昆曼高铁小勐养火车站土石方工程项目工程。通过王某某介绍认识了吴某某,2016年4月4日在蔡某某与吴某某在景洪市金凤宾馆大堂内签订一份蔡某某从吴某某手中承包昆曼小勐养火车站2000万立方的土石方工程合同,合同签订后,吴某某以收取“合同保证金”为由收取了蔡某某的100万元(壹百万元整)人民币保证金,合同约定进场期限到期后,承包方蔡某某的施工队至今无法进场施工的事实。
2、2016年4月初的时候,李某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吴某某,吴某某称:“昆曼高铁小勐养火车站土石方工程项目工程,”李某某得知该信息后,与吴某某商谈承包昆曼高铁小勐养火车站土石方工程项目工程的1000万立方的土方工程。2016年4月18日吴某某与李某某在景洪市金凤宾馆大厅签订一份李某某从吴某某手里承包昆曼铁路小勐养火车站1000万立方的土方工程的合同,合同签订后吴某某以收取“合同保证金”为由收取了李某某50万元(伍拾万元整)人民币保证金,合同约定进场期限到期后,承包方李某某的施工队至今无法进场施工的事实。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景洪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景洪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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