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阿克苏市检刑检一部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811964********,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市,住阿克苏市体校家属院**-**-**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阿克苏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0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31日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6月3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阿克苏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 年2 月吐某某注册成立了阿克苏市**化肥农资经销店,该店实际由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负责。2016 年11 月吴某某对外宣称订购农资,杨某某、李某某分别在吴某某处订购了价值138760 元和204500 元的农资。截至2017 年4 月吴某某只给杨某某、李某某供应了部分的农资,剩余杨某某的65160 元农资、李某某的74000 元农资未供应,后吴某某逃匿无法联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阿克苏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阿克苏地区检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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