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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妨害公务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滨检二部刑不诉〔2020〕243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21973********,汉族,大专文化,群众,系天津市**有限公司**,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街**里**室。2019年9月4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11日经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期间,2020年9月16日至2020年10月1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9月3日23时许,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板厂路派出所民警刘某某等人在处置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街“菜真香饭店”附近一起结伙斗殴案件警情时,民警劝说在场人员吴某某配合民警接受调查时,吴某某用脚将执勤民警刘某某两小腿踢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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