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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妨害公务案)_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淮检刑检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21994********,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号。被不起诉人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晚9时许,本区顺河镇双墩村村民潘某某到顺河派出所报警,称其被孙媳妇吴某某多次虐待,希望公安机关处理。接到报警后该所民警沈某某带领辅警姚某甲、姚某乙到吴某某住处处理此事。到场后民警沈某某亮明身份,让吴某某开门,吴某某拒绝开门,在沈某某等强行进入房间后,吴某某用手将沈某某脖子抓伤,用脚踢辅警姚某甲。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本案系家庭矛盾引发,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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