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021964********,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乡**村**组,现住四平市铁西区**乡**村**组。无违法犯罪经历。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9月3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刑事拘留,因其患有严重疾病,于2016年9月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30日该局拟对其移送审查起诉,因吴某某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参与诉讼;后该局于2019年7月30日再次依法对其取保候审,并于2019年8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吴某某已于2019年9月12日在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死亡;其家属于2019年11月11日将吴某某死亡医学证明书提供到本院。
本案由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8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8月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19年8月7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2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酒后与他人来到本市铁西区**街**北路**饭店内喝酒,在喝酒过程中吴某某与同桌喝酒的人发生了厮打并砸坏了饭店内物品,饭店服务人员上前劝解时,吴某某将服务人员殴打。110巡警接警赶到现场时,吴某某不听劝阻,巡警上前准备将其带离时,吴某某又殴打了巡警,致使巡警受伤,后吴某某被带到地直街派出所,在地直街派出所办案区吴某某又殴打了协助警察看管的辅警王某某等人,致使王大为头面部受伤。经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面部的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使用暴力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妨害公务行为。吴某某已于2019年9月12日在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死亡;其家属于2019年11月11日到本院告知。办案人已核实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医务人员,情况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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