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案)_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垫检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2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现住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因涉嫌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2020年11月13日被重庆市垫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7日经我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垫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2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该局于2021年1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垫江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19年11月4日,吴某某在未办理任何检验、检疫手续的情况下,通过网络销售的方式将三头种猪从江苏沭阳卖给四川成都的唐某某,并交由朱某某承运。朱某某将吴某某销售的种猪连同杨某某、孙某某等人托运的种猪又交由车牌号为鲁******号的大型普通客车承运,2019年11月6日该车途径垫江县渝万高速太平服务区时被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四支队七大队查获,垫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站对吴某某销售的三头生猪逐头采集全血样品进行检测,检测出非洲猪瘟病毒阳性一份,后经重庆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复检,检测出非洲猪瘟病毒特异性核酸,11月29日,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对该起疫情认定为重大动物疫情。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重庆市垫江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中从车牌号为鲁******号的大型普通客车上查获25头生猪,其中1头并非由吴某某销售的生猪于2019年11月7日凌晨死亡并作深埋无害化处理,未进行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现已无法查证死亡原因,不能排除该猪患有非洲猪瘟进而感染其他猪的可能性,故无法认定吴某某的行为引起了该起重大动物疫情,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6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