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619**********,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召县**乡**村,住南召县**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2日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12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容留卖淫于2019年1月17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4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西峡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8月至2017年3月,犯罪嫌疑人吴某某租赁岳某某位于西峡县**镇**路**门市对面的门面房,经营一无名店,容留赵某甲(已死亡)、赵某乙等多名妇女卖淫,从中牟利。后赵某甲在该无名店招揽嫖客时被杀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西峡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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