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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寻衅滋事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221991********,汉族,大学文化,工人,宁夏中宁县人,户籍所在地宁夏中宁县**镇**村**队**号,现住宁夏中宁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中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中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5日、同年3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6日、4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中宁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17年7月17日,何某某(另行处理)伙同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到中宁县恒辰世纪酒店高某某登记的房间内索要赌债,高某某表示无力偿还,何某某便辱骂、殴打高某某,并跟踪、限制高某某的人身自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中宁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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