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松检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87********,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松桃苗族自治县,住松桃苗族自治县**乡**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10日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5月2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7日被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9月2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5日被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9年8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15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时间自2020年9月30日至2020年10月23日)。
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20年1月3日吴某某过生日约朋友到**滨海KTV喝酒、唱歌至次日(1月4日)凌晨3时许,离开KTV后,吴某某等人到**农贸市场一家名为“***海鲜烧烤店”的夜宵店吃炒粉,期间吴某某要上厕所,由于***夜宵店没有厕所,吴某某便到对面的***夜市海鲜店上厕所,后吴某某以上厕所期间有人敲他厕所门和骂他为由,回到***夜宵店叫上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一起来到***海鲜夜市店找敲他厕所门和骂他的人的麻烦。当时伍某某、陈某某、杨某某等人正在该店吃夜宵,店里老板以及吃夜宵的人均表示没有骂吴某某和敲他厕所门,吴某某以骂他的人是汉族口音为由,便逐一询问,当问到伍某某时,由于伍某某不会讲苗话,吴某某就手持手机打击伍某某头部,随即吴某某方四人与伍某某方在场人员发生互殴,导致陈某某、伍某某头部位置受伤。经松桃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伍某某头部损伤属轻微伤,陈某某头部损伤属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扣押手机返还被不起诉人。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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