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密检公诉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42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北京**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建昌县**乡**村**组**号,现住址北京**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宿舍。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9日被我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1月20日至2020年2月18日、自2020年2月28日至2020年3月23日)。
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9月2日23时许,在北京市密云区密云镇王家楼村南边公路附近,吴某某伙同他人对钱某甲、钱某乙、姜某某进行殴打。经鉴定,钱某甲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钱某乙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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