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株渌检刑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2196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住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株洲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4日被株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0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株洲县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2019年1月11日,株洲县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1月13日,本院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因案情复杂,在一个月内无法作出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即从2020年2月14日延长至2020年2月28日;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2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经补充侦查完毕,于2020年3月27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因案情复杂,在一个月内无法作出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即从2020年4月28日延长至2020年5月12日。
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0年3月,肖某甲(已判决)得知株洲赣洪物流准备开通株洲—南昌线路,抢自己的生意,遂准备在赣洪托运部开张当天,打砸赣洪托运部。遂要自己弟弟肖某乙(已判决)纠集人员准备打架。肖某乙纠集了吴某某、吕某甲,同时在邵阳纠集了几个社会闲散人员宝伢子等人。并要吴某某、吕某乙准备打架工具。后吴某某、吕某乙购买了两把西瓜刀、一些钢管准备打架使用。3月20日下午2时许,肖某甲纠集了肖某乙、陈某甲、肖某丙(以上三人均已判决)、吴某某等人带着工具(西瓜刀、钢管)去砸赣洪托运部的场子。后见该店人不多,遂将工具交吴某某保管。肖某乙、陈某甲、肖某丙等人冲进赣洪店内,将店内液化气灶、铁锅、碗、方凳砸烂,将花篮掀掉,将办公桌及三个货包扔到店外,并将门口招牌砸烂。后张某某打电话给老板何某某报告,肖某甲等人又对店内伙计张某某、袁某某拳打脚踢,方离开。
在砸完赣洪物流后,肖某甲等打架的行人和李某某(邵阳商会付会长)一起在“和平饭店”吃饭,后何某某纠集殷某某、侯某某、陈某乙、罗某某等10余人携带工具先是打砸肖某甲的鸿运托运站,后又与肖某甲等人在饭店内发生互殴,在打架过程中,李某某被何某某等人带上车,带到渌口去了。肖某甲被打伤。肖某甲头皮裂伤、掌骨骨折。在和平饭店打架受伤后,当日下午3时许,侯某某、陈某乙来到株洲市伤科医院华坤伤科门诊部就诊时,又被陈某丙、颜某某等人冲进了手术室,两人用刀对着陈某乙、侯某某的身上、背上、腿上砍、刺,后逃跑。经诊断,陈某乙右肝、肾裂伤、膈肌破裂、全身多处皮肤裂伤,鉴定为重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株洲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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