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白检一部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6031979********,汉族,辽阳市人,大学文化,系辽阳市**处**,现住辽阳市白塔区**小区,2020年5月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6日补查重报。
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4-2015年期间,被害人夏某某多次向吴某某借款,2016年2月7日夏某某因没能按时偿还吴某某的高额利息,吴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夏某某,并恐吓称要找人废了夏某某,后吴某某伙同杨某某和于某某驾车在辽阳市军营大厦附近找到夏某某,吴某某强行将其拽入车中,并殴打夏某某的脸部和头部逼迫其偿还债务。在2016年期间,为索要债务,吴某某到白塔区201交通岗东侧住宅楼6楼的夏某某家催其还债,因夏某某未给开门,吴某某用拳头砸夏某某家房门,并将门锁破坏。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现有证据尚无法证明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规定的四种情形的行为,同时案卷中仅有一次被害人报警记录,且没有有关部门对吴某某进行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的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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