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寻衅滋事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715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5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57********,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务农,户籍地临沂市兰山区**镇**村,现住**村。2019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8月7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自2017年以来,频繁进京到国家信访局、中央纪委等机关越级上访。在已经签订调解协议的情况下,仍然不听劝阻,到国家信访局重复登记施压,其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国家机关工作秩序,已构成寻衅滋事。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上访的具体地点、行为不清;是否有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不清。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