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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寻衅滋事案)_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011998********,白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镇**村委**村**组**号**号。因本案,2020年6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同年6月28日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同年8月10日再次移送起诉。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2月20日晚,吴某某参与赵某某(另行起诉)无故殴打被害人杨某某、李某某,致使二人受轻微伤。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上述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理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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