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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寻衅滋事案)_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曾用名吴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61988********,汉族,大专文化,工程车驾驶员,住安徽省金寨县**镇**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金寨县**乡**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9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0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5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房扬晟,安徽远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金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金寨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6年10月的一天,潘某某带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杨某某到**机械,向陈某某催收中汇佰联高利贷,吴某某在陈某某办公室滞留约半小时。

2.2017年1月8日,潘某某、戴某某、杨某某、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到**机械索债,后杨某某、吴某某滞留在陈某某办公室,当晚22时左右,陈某某提出回家,杨某某、吴某某跟踪贴靠陈某某,滞留其**镇**小区住处约1小时,陈某某与杨某某等人协商缓两天还钱,并请杨某某等人吃宵夜,后杨某某、吴某某离开。

3.2017年1月10日下午,潘某某使用喇叭播放录音后,方某某安排潘某某、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等人在**机械二楼办公室,对陈某某跟踪贴靠,不让其离开,陈某某只得请人购买饭菜送至办公室充饥,当晚陈某某被迫向县领导发信息求助,次日早晨民警出警,陈某某才得以离开。

2020年8月27日本院决定撤回对被起诉人吴某某的起诉,金寨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8日裁定准许本院撤回起诉。撤回起诉后经本院审查认为,金寨县公安局认定的吴某某因索债多次(三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其中第一起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是否因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吴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金寨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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