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冷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2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冷水江市**街道**号,现住冷水江市**街道**附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9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日,娄底市公安局解除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9月27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娄底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24日交由我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0月23日至2020年11月23日)。
娄底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0年11月初的一天,谢某甲与易某甲(已不起诉)在冷水江市利民煤矿附近发生交通碰撞事故,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争吵,后谢某甲的叔叔,即被害人谢某乙赶至现场,因赔偿问题又与易某甲发生争吵。同年11月8日晚,易某甲伙同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及易某乙(已起诉)商量一起报复谢某乙,便携带砍刀驾车来到冷水江市**镇**附近将谢某乙左手臂砍伤,并强行将谢某乙带至**附近一座山上。易某甲、吴某某以及易某乙对谢某乙实施殴打,将其左脚筋用砍刀砍断。后因谢某乙的朋友谭某某报警,易某甲、吴某某及易某乙将谢某乙释放并逃离现场。谢某乙于2000年12月13日进入冷水江市中医院救治。经鉴定,被害人谢某乙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2019年6月21日,娄底市公安局对谢某乙被故意伤害案予以立案侦查,2019年6月27日,珠海市公安横琴分局横琴派出所民警在横琴新区洋环村抓获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到案后,吴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娄底市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犯罪行为在追诉期限内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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