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刑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11993********,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现住万山区**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江口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9日被江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3日被江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6日经江口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3月26日被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被他人恶作剧电话威胁、辱骂、恐吓后,便产生对其朋友搞恶作剧的想法。从2018年3、4月份至2019年3月23日期间,吴某某先后将其十位朋友的姓名、电话号码、喜好、特点等基本信息发送给微信昵称叫“白云哥心痛了”的快手直播平台主播王某某(已另案处理),并向王某某发红包13笔,共计161.16元,同时要求主播王某某根据其发送的基本信息对他们进行威胁、恐吓、辱骂。主播王某某收到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发送的人员信息后,利用深夜打电话、音效精灵软件播放枪声、哀乐的方式先后对其十位朋友进行不同程度、不同内容的威胁、恐吓、辱骂,受害人的工作、生活和心理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于2019年7月19日到江口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口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