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女,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群众,公民身份号码5113241991********,户籍地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乡**村**组**号,现住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乡**村*组**号,无业。2019年07月0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武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在法定时间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吴娟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其间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自2019年10月27日至11月10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因借款人李某某无力偿还向杨某某、邓某某所借高利贷,受王某某等人安排,舒某某、周某甲(已起诉)、周某乙(已死亡)、刘某某(另案处理)到李某某借款担保人胡某某(系律师)所在武胜县律师事务所办公室找胡某某追讨高利贷未果,后王某某安排周某甲、赵某某(均已起诉)、周某乙、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孕妇)、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到武胜县第三地茶楼(系胡某某所开设)逼迫胡某某还高利贷,蹲守茶楼吃住长达十余天,严重影响到茶楼正常经营。后胡某某被逼无奈,便联系邓某某要求讨债人员离开其茶楼,邓某某让其与王某某、杨某某联系,后经胡某某与王某某等人多次谈判后,胡某某被迫答应对方要求,承担李某某借高利贷200万元的一半债务,将其绵阳市北川县**矿业有限公司价值100余万元8%的股份按70万元折抵给杨某某,并向王某某的银行卡转款30万元,王某某将按之前约定的10-15%收账提成将15万元支付给周某甲,周某甲又将钱分给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周某乙、刘某某、赵某某等人。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经网上追逃,于2019年7月7日,在岳池县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舒某某、周某某等人组织的帮忙催收高利贷行为中,仅参与一次,系从犯。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帮助王某某、杨某某等人采取滋扰、据守等方式催收高利贷,严重破坏了当地社会经济、治安秩序,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并系从犯,故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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