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检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811981********,汉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东台市**中学教师,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江苏省东台市,住东台市**镇**小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东台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建军,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东台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0月25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酒后窜至东台市**小区,以恶作剧的形式用自带的钥匙将停放于小区道路旁的苏J0****黑色帕萨特汽车等8辆汽车车身划花。后途经东台市**浴室门口,用钥匙将停放于浴室门前路边的苏J8****的白色起亚K5牌汽车车身划花,后赔偿被害人100元。经鉴定,被划车辆的损失价格为3966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东台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台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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