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三检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98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21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1月1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3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表示认罪认罚,已于2020年3月25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因嫖资问题与被害人杨某某发生矛盾,随后购买一把菜刀并纠集谢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去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后岗一巷一士多店门前,谢某某先使用砖头攻击被害人杨某某,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使用菜刀砍向被害人,致被害人杨某某右手、左大腿等部位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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